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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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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也应受约束
发布日期:2007-10-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4

  “早知道他们会这样,我们就不去投标了。”近日,一建筑公司在中标某高校的维修工程后后悔地说。

  据了解,此次维修工程采购由于涉及金额较小,属于高校自行采购的范畴。不过,项目虽然小,但竞争却异常激烈。因此,据专家介绍,根据采购结果,中标公司的盈利空间是非常小的。但在结果出来后,高校却要求中标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共计3000元整。如果中标企业不支付这笔费用,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公司此时想放弃这个项目,又于心不甘,因为花钱购买了招标文件,制作了投标文件,还耗费了不少人力;若支付这笔费用吧,又觉得很不划算。听说这件事情后,笔者感慨颇多。
 
  一般来说,评标专家的报酬即评标费用,都是由招标人承担,很少有从中标方收取的情况。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了“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评标费由中标方负担”,那么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肯定会包含这个因素,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就是这个道理,即费用最终还是会落在招标人头上。所以,这笔费用最好还是由招标人直接支付,不必绕圈子从中标方收取。而且作为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必须按投标人把应支付的费用都加到投标报价中去考虑问题。绝不能在采购结果出来后,把节省这笔费用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否则就是违法的。

  如果招标人非要中标方承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的额度、支付的时间和从哪部分费用中支付。投标人依此作为投标报价条件,并将此费用摊入投标报价之中。

  另外,透过这件事情,也引起了笔者对自行采购的思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但并没明确自行采购就是分散采购,整部法律也没有自行采购的具体定义以及实施准则,但根据该法对政府采购下的定义“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当属政府采购。

  既然是政府采购,就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要求,适用《政府采购法》,其行为就应该受该法的约束,而不是随心所欲,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即便是自行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最好遵循政府采购的一些基本准则,如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这毕竟也是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原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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