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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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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应得到审批
发布日期:2007-10-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5

  不久前,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上任不久的主任遇到了件烦心事:他们组织的区教育委员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仪项目采购结束后,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了异议,认为中标人没有他们公司有实力,不该中标。其后,采购中心给出了答复——评标委员会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评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不存在问题。

  笔者对这个项目也进行了些了解。据他介绍,这个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此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分因素报价得分的分值为20分……笔者听到此,便替他拧起了汗,这次采购分值设定已经出了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待笔者仔细了解,发现他们价格分设为20分并没有经当地财政局的批准,于是建议这位主任在没被投诉前,主动向监管部门提出此次采购存在失误,申请重新招标。其后,该中心申请了此项目的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程序及标准都作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与此同时,也赋予了操作机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权利”,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这一规定。但在特殊处理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切忌,“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笔者建议,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有必要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中,有调整的时候就多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沟通,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再做特殊调整,否则就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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