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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套用标书大意失“荆州”
发布日期:2014-12-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287

    "我们的报价不是排序第一吗?中标的为什么不是我们?"投标供应商A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听到评标结果后大声质问招标代理机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和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了充分解说,该代表听后懊恼不已,不再吭声。


  7月19日,某县小学教学楼施工工程开标,共有18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过资格审查和宣读投标报价后,A公司的报价排序第一,如果不出意外,A公司自然会成为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看着投影幕上的排序结果,A公司投标代表一脸的兴奋和喜悦。然而突然之间事情急转直下,在详细的商务评审中,A公司的工期承诺为180个自然日,延长工期赔偿费200元/日,而招标文件中的工期要求是90个自然日,延长工期赔偿费500元/日,工期承诺严重偏离招标文件要求,属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经评委评定,A公司的投标无效。


  原来A公司工作人员在制作投标文件时,直接套用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由于自己粗心未把工期更改过来,竟然到最后审核投标文件环节也没有发现此处严重的误。投标人居然犯了严重低级的错误,真是大意失荆州啊!


  这件事告诉我们:制作投标文件是投标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思量、反复论证、严格审查,要真正做到"慢工细活",来不得半点马虎。(罗道胜)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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