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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国兴:建立现代政府采购治理体系
发布日期:2014-12-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48
   
  政府采购是改革的产物。但凡任何地方或部门的改革,要取得成功,都应当放到国家宏观改革大背景下去思考、去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不例外。通过对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学习,我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那就是要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现代政府采购治理体系。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关键要清楚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什么?我认为,就是要建立两大机制,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二是监督制约机制。前者是要通过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和采购人的自主选择,还“采购”以市场的本源,实现采购的“物有所值”;而后者是要通过引入委托代理和管办分离等制度性安排,防止政府既管又采、妨碍市场公平交易、导致“政府”腐败。不能因为“防腐”而剥夺“政府”作为采购人应有的权利;也不能为实现“采购”而不顾“政府”的行为特点。只有两大机制同时发挥作用,才称得上是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
  依法采购,应当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立法精神、原则和法治原理的前提下,及时进行修订或完善。当然,改革也不仅是变“法”,还需要改变国家治理的方式和治理手段,即变“治”,变体制、机制。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改到深处就是法律、是体制。“建立现代政府采购治理体系”也理应成为下一阶段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目标。
  然而治理不同于管理。管理强调的是管理和被管理,而治理强调的是各方共同参与。建立政府采购的有效治理体系,关键要把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参与治理的主体,而不是被管理的对象,注重采购人自主、供应商自由、行业自治。重点要做好政府采购“还权、分权、限权”三篇文章。
  所谓“还权”就是,还采购决策权于采购单位,发挥其实施政府采购的自主性,让依法采购真正成为其自觉规范财政支出的一种习惯;所谓“分权”就是,赋予市场监控权于采购代理机构,发挥其市场监控的主动性,让看得见的也管得着;所谓“限权”就是,限制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权,核心是简政放权,将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等事务性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将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和业务管理等权限授予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同时切实保障各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给供应商更多、更宽容的质疑、投诉等维权渠道,让供应商成为推动和监督采购人依法采购的最有效力量。最终逐步建立起由财政主导,相关当事人共同参与、协同管理的现代政府采购治理体系。
  要实现上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除了制度、规则的重建,更需要有文化的引领、理论的引导和观念的转变,还要有科学的治理手段和有效的技术平台作保障,要把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前改革的首要任务,否则政府采购制度只会飘在空中、写在纸上,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只会成为一种愿景甚至一句空话。(作者: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 钱国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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