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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 非法获利100余万领刑7个月
发布日期:2014-12-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14

  正义网九江12月22日电(通讯员 鲍观升 陈雷)男子为了中标防洪工程,伙同他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中标后将工程又转包他人非法获利一百余万。近日,由江西共青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已判刑)、邱某(已判刑)经预谋,利用张某控制的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和邱某控制的焦作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和德州黄河建业有限公司一起合作参与共青城江益防洪工程投标,约定邱某占一半的股份,张某占四分之一的股份,刘某占四分之一的股份,投股份承担投标保证金、投标费用的分配,并由张某负责计算投标报价。后张某根据以往经验,采取将报价分散公布,尽可能提高中标的可能性的方法使得焦作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获得最高的报价得分,并得到了总分第一,中标共青城防洪工程项目。中标后,张某等人将共青城防洪工程转包给涂某施工,实际获利120万元,被告人刘某分得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了30万元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共青城江益镇防洪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中标后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从中赚取非法所得120万元,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某伙同邱某、张某,出于共同的故意串通投标、牟取非法利益,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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