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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下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4-12-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453
  法治中国建设下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春杰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因此,法制化才是“有法”的基础、“依法”的前提。十余年来,以政府采购法为代表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给方兴未艾的政府采购事业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规则,初步形成了法制化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型,极大地推动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但不可否认,政府采购与很多其他领域一样,都面临着快速的实践发展与滞后的法制建设之间的矛盾。政府采购领域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法制建设路径待清晰。这个问题的根本关乎“顶层设计”。简单地说,就是要在路径设计中明确“为什么、干什么”等问题。“为什么”是政府采购的基本价值取向,政府采购应包括的基本价值追求有反腐倡廉、节支增效、政策引导、经济调节等多重价值构成,内涵立体丰满。而“干什么”,则是直接体现“为什么”的具体手段和措施,有立体丰满的价值追求就会有准确有效的实践导向。当前,“唯价格论”“单一结果导向型”的倾向和认识是明显失衡的,“政策引导”和“经济调节”等更应侧重的价值体现微弱,直接限制了政府采购的应有价值作用和实现高度,物有所值、功能最优等价值导向尚未进入主流的价值评判视野。 
  其次,法律体系构建需健全。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与招标投标法有冲突,制约了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应尽快采取修法、释法或者通过更高层面融合两法。二是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备,法律体系中缺少系统落实法律精神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工作向纵深推进。因此,应尽快推出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加强批量集中、电子化交易、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重点方向制度建设。 
  最后,法制社会配套应完备。一是守法环境发育要成熟。由于我国市场发育不均衡,因此当前应大力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快促进市场的诚信环境形成,推动信用管理和信用档案建设,拉大违信与守信的法制成本差。二是专家法制观念要树立。实践中,部分专家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而对专家责任追究的难度又较大。因此,应加大准入考核,强化责任和法制意识,按照司法程序严格处理专家违规事件,建立区域专家共享机制,创新项目决策方式,将单纯由专家评审决策逐步转化为核准委员会核定采购结果的模式。三是社会心理建设需强化。政府采购应当主动处理好与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关系。四是专业化从业水平要提升。包括集采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甚至监管部门等在内的政府采购从业者的专业化建设都要不断加强。持证上岗、执业资格认定等工作应着手有序开展。 
  法制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既是必然的,又是必要的。我们要坚定地认识到,政府采购事业正在蓬勃发展,只要我们坚持深入研究问题、尊重实践经验、敢于创新思路,就能够不断优化法制环境、推动法制建设、理顺体制机制,将我们共同的政府采购事业推向新高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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