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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公职人员提供招投标名单收取“好处费”被起诉
发布日期:2014-12-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357

    ■记者 韦薇 实习生 李凤娟 通讯员 劳秋艳 覃芳 代斌
    “恳请合议庭给个公正的判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昨日上午,涉嫌收受39万元贿赂的韦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韦某在任职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昨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涉嫌受贿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三个犯罪事实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韦某在任职南宁某建设投资总公司道路项目业主代表时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但其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的推进和验收及项目进度款的审批和拨付过程中,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苏某(另案处理)提供了帮助,并在其住处楼下收受苏某通过阮某(另案处理)送给的“回报款”8万元。
    2009年4、5月份,被告人韦某在任职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理部经理期间,负责某排水工程的项目招投标以及后续项目管理工作。当时没有人来参与这个项目,谢某找上了门,向韦某表示想做这个项目。之后,韦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谢某的请托,为其参与投标该项目给予帮助。谢某中标该项目后不久,向韦某送来了“感谢费”3万元。谢某希望韦某在后续工作中继续提供帮助。
    2009年8月份,蔡某(另案处理)为了能拿到招标的农场道路工程,找到韦某帮忙,并承诺中标后会感谢他。韦某答应后,伙同在南宁某建设局任职的被告人尹某,接受蔡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韦某提供投标人名单,被告人尹某负责联系部分投标人采取围标的方式,帮助蔡某中标了南宁两个村村通项目工程。蔡某为了感谢韦某并为了搞好双方的关系,以便日后得到关照,按照约定将工程标的额10%,于8月25日,在南宁市的一咖啡店将28万元现金平均分好两份交给韦某。韦某又打电话叫尹某到咖啡店,并将其中一份给尹某。
    2014年8月16日,韦某和尹某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在庭上反省错误
    韦某在昨日的庭审上供诉,在2008年苏某招投标一事,他并不清楚,其间也没有暗示苏某给予好处费。而在第二起收受好处费案件中,他本意是希望工程继续推进,而谢某为什么会中标,他本人毫不知情,就负责提供名单。在第3起中,韦某和蔡某谈起一起做工程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协议,合作项目也仅是口头说明,当时对方曾提到要给他分成。“蔡给我的是工程的利润。”
    尹某供诉,他曾任职的南宁某建设局与村村通项目没有关系,他们作为监督单位,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等。他还反驳了韦某的说法。他表示,韦某分给他的14万元时,说明是韦某购买钩机的一部分钱款,并没有说明是好处费。2009年12月,尹某与韦某合议,将蔡某分得的“好处费”作为购买钩机的一部分钱款。之后,两人一次性购买了一台价值54万元的钩机,由韦某负责安排租出去。但韦某对尹某这一说法在庭上不予认可。
    在法庭上,韦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学习,自己认为名单是半公开的,很随意就给他人,也不能抵挡金钱的诱惑,对不住家人、党组织和社会,对不起自己的良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涉嫌受贿
    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主观方面,韦某、尹某均在明确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又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具有受贿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两人均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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