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6日 星期天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政府采购应正确运用“低价优先”原则
发布日期:2014-12-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625

  “低价优先”原则常常被曲解,并逐渐异化成“唯低价者是从”,由此所造成的恶性竞标、低价劣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甚至危及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实施十余年,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领域的拓宽,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低价优先”原则的不当使用,已严重影响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亟须改进。
  “低价优先原则”被不合理应用所导致的突出问题
  由于“价格”标准相对于质量、服务标准更直观、更易衡量,“低价优先”往往成为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最优先采用的原则。但由于法律制度、政府监管和供应商诚信体系等配套机制的不完善,“低价优先”原则常常被曲解,并逐渐异化成“唯低价者是从”,由此所造成的恶性竞标、低价劣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甚至危及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针对部分产品的政府采购过度依赖“低价”原则,对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一点在医药行业尤为突出。我国多数基本药物的政府采购实行“双信封”招标制度,通过经济技术评审合格的企业在进入商务标书评审时,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在此情况下,企业参与低价基本药物竞标的积极性大受影响,尤其是近几年原材料、人工等要素成本大幅上升,许多企业迫于价格压力选择了减产停产,这是目前市场上出现低价药“药荒”的直接原因之一。即使是以较低价格参与竞标的企业,也往往是为了获得商业信誉,拓宽营销渠道,中标后再通过降低药剂有效含药量或缩减中标产品的供应量获得相应利润。此外,在过低价格的约束下,企业不愿对相应药品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和药理改进,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医疗风险。同时,低价药的合理利润难以保障,又被以进口药、自费药等各种形式替代,增加患者的医疗成本,进一步加剧“看病贵”的困局。
  二是在政府采购中过分强调“低价优先原则”,不利于企业的转型发展。由于多数政府采购实行“低价优先”,“价格”成为企业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很容易诱导企业陷入非理性的价格竞争之中,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被严重扭曲。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合理的利润得不到保障,技术改进和研发方面的投入被严重挤压,企业创新能力下降,陷入“低价格低质量”的恶性循环之中,不仅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也会阻碍整个行业的转型发展。除此之外,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应对价格水平过低的挑战,更倾向于以低水平的规模扩张来获取微薄的利润,间接造成低水平产能的重复建设。
  三是“低价”原则的应用过于宽泛,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其他政策目标的实现。从各国实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不仅包括节约公共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率等基本目标,还包括其他一些政策目标,如支持国内战略性产业的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平衡区域发展、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环境等,并且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以及全球竞争环境的变化,这些政策目标显得越来越重要。但上述政策目标在我国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还由于“低价优先”原则的过度应用难以发挥必要的作用,与现阶段经济社会转型的需求不相适应。如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普遍缺乏价格竞争优势,如果单纯强调“低价优先”的原则,就很难形成有利于产业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这类企业就难以成长。
  政策建议
  第一,要全面认识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低价优先”的原则适用范围要适当。
  当前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的乘数效应,使其对国家经济结构的改善和经济质量的提升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议及时调整“低价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在针对本国自主创新产品、关系国家经济安全、需要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以及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采购,要以相关政策目标为优先,确保相关产业(企业)或地区能够形成良好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尽快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低价原则”的合理应用奠定法律基础。
  从国际经验来看,为避免低价优先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对前置条件的忽略或曲解,许多世界组织或国家对以“低价优先”为原则的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和条件制定了较为明确、详细的指导规范,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等。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于该原则的执行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解释和专门的指导规范。因此,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在《政府采购法》中对低价优先原则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进行明确,以解决评标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要修改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出台专门的应用指南,对最低评标价法的操作规范予以明确。其次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扩大上述法律适用的行为主体范围,明确界定以过低价格恶意竞标或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司法程序。
  第三,加强政府监管,坚决打击企业“恶意竞标”的行为。
  “恶意竞标”是“低价原则”被滥用的直接表现,不仅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竞争秩序,还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一方面要加强事前监督,强化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的价格评审,强化对报价合理性与完整性的审查,对异常低价要重点跟踪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强事后监督,建立严格的违约赔偿惩罚制度,对由于“价格”过低而导致的违约、弃约,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不能按预期正常进行,造成社会成本增加的企业行为,不仅要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还要让这些恶意竞标的企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第四,加强政府监管能力的建设,确保“低价优先”原则能够被有效落实。
  “低价优先”原则能否有效地发挥功能,不仅需要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还需提升政府的专业监管能力。一是借鉴国际经验,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以保证监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可借鉴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经验,在高校设立政府采购专业,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采购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制度等,以提高政府在价格监管过程中的识别能力;三是加强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实现采购单位、供货商等主体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在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构建科学的价格比对机制。(作者:孙志燕 贾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