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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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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既要法制 也要法治
发布日期:2014-12-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359

    中国古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保障法律实施的效果,是规范政府采购,实现“法治政采”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更进一步而言,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法律制定本身具有滞后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本身,更要强化法治思维,落实法律治理,既要法制,也要法治,两者不可偏废。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加强“法治政采”建设,需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要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立法,强调法治思维在立法阶段的运用。做到事前立法,并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前瞻性,使其实现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从个别立法到全面立法、从简单立法到具体立法的转变,保证政府采购的每一过程、每一环节、每一步骤都有法可依。
    二是要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用法,强调法治思维在采购过程的运用。强调法律治理,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做到“不逾矩,不违法”,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三是要严格政府采购工作的守法,强调法治思维在采购结果的运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促进政府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确保政府采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既是法律制度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同时也应是法律价值、法治思维不断得以彰显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国人大不久前通过立法形式设立的首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刚刚过去,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相信当每个人都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时候,才是我们所期盼的法治明天。(作者: 熊婧 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委员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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