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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招投标有不良行为将被挂网公告半年
发布日期:2014-12-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103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汉坤) 今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禅城区将在网上予以公告半年,存在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在公告期内还会被拒绝投标。记者昨日获悉,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禅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良行为范围以及公告内容及惩戒措施等。
    据了解,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遏制招标投标领域不良行为的发生,健全市场信用体系,禅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禅城区资管办”)近日制定了《公告制度》,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于12月18日前在禅城区政府网上提出意见。
    根据《公告制度》,在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不良行为的有关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而有关责任主体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公告制度》明确了招标人及其从业人员、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四种参与者的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其中,招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包括10种,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有13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6种,评标委员会成员则有5种。同时,《公告制度》也明确,不良行为并不限于上述34种行为。
    《公告制度》提出,不良行为公告的内容由禅城区资管办根据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认定文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确定。同时,禅城区资管办拟对不良行为进行公告的,应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公告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成立的,不予公告。
    《公告制度》提出,禅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网上设立不良行为信息公告栏,不良行为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内,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拒绝存在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投标。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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