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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投标可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14-12-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40

  11月30日,某县三中文件柜公开招标项目在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如期举行。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主持人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报价正在进行:供应商A公司投标总价:46000元;B公司投标总价:42800元; C公司投标总价:55000元;D公司投标总价:28000元。28000元的报价立刻吸引了在场所有人的耳朵,其他供应商都觉得不可思议。


  投标报价宣读完后,接着进入标书评审程序,D公司28000元的报价同样引起了评委们的关注,与其他7家供应商的报价相差悬殊,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按照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有疑问的事项可以进行询问和澄清,评审专家一致要求D公司就28000元的报价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D公司代理人廖某来到询标室,急怯怯的说:我们误解了采购项目要求,这个报价做不了,我们要求撤回报价。经评审专家商议,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随后,评标委员会对D公司的投标作出了投标无效处理的决定。


  评标继续进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B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2800元,节约财政资金13200元,节支率为23.6%。评标结果公布后,场下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供应商们被评审专家的认真、客观和公正所折服,都认为结果很公平、公正。(罗道胜)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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