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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澄清内容可以不告知其他供应商
发布日期:2014-12-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663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某采购人的委托对其中央空调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开标大会上工作人员对投标供应商递交的开标一览表进行了唱标,并让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随后,评审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的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A公司的投标总报价与单价汇总金额不符。评审小组要求A公司对此进行澄清,A公司经核对,表明其在单价汇总过程中因马虎导致错误,并书面签字确认了总报价。评审小组以其更正后的总报价作为价格分技术基数,通过综合评分法,A公司排名第一。


  评标结束后,因采购人无法第一时间内提供中标供应商确认函,此项目又倍受关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网上发布了此项目的评标结果公示,公布了排名前三名的供应商名单。第二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B公司就递交了书面质疑,提出:"采购中心未公开综合评分排序前三名的具体金额及评分分数。"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中指出:后期中标公告里将公示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金额,评分分数不属对外公布范畴。


  评标结束后第4天,在收到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确认函后,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B公司又递交了一份书面质疑,提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与开标唱标金额不一致";"采购中心在向甲方递交评标前三名名单时未向甲方提供相关价格及评分分数,在实际投标金额和唱标金额不符的情况下还对相关单位不公布相关数据,造成甲方在确定中标单位时存在不公平情况"。采购中心对其质疑逐条进行了答复,并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专家认为,本项目中A公司开标一览表的投标内容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是一致的,问题就在于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评审小组要求A公司进行澄清,A公司承认存在计算失误,并书面确认了按单价汇总后的总金额。按照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A公司不属于无效投标,评审小组的处理也是正确的。


  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专家认为,此条款的相关内容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已告知了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采购人尚未出具中标确认函时,采购机构其实没有必要先公布评标结果公示,易引起供应商的猜测。如采购人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出具中标确认函,采购中心可直接发布中标公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规定: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四)定标地点、日期;(五)中标人名称、地址;(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专家认为,根据此条款规定,B公司反复质疑要求公开的评分分数不属于公开范畴。至于B公司质疑"采购中心在实际投标金额和唱标金额不符的情况下还对相关单位不公布相关数据(价格及评分分数),造成甲方在确定中标单位时存在不公平情况",也是不成立的。首先,18号令规定,的编写评标报告的内容没有规定必须提供价格分及评分分数;其次,评标现场甲方有一名代表参与了本项目的评审,另派有一名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了本项目的评审,且评标现场全程由监控设备同步录音录像。故采购人对所有评标细节都是知晓的,不存在B公司所怀疑的采购中心对采购人隐瞒相关信息,干扰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况。


  在本案例中,A公司的中标金额与前期开标大会上公布的投标金额不一致确实会让其他供应商产生误会。但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要求某供应商作出的澄清是否需要对其他供应商公开,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专家认为,某供应商澄清内容如对其他供应商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无需告知其他供应商;反之,则必须告知其他所有投标供应商。具体到本案例,A公司因计算失误导致了总报价的变化,其价格分的计算是按更正后的报价进行计算的,对评审小组给其他供应商评分不构成任何影响,故无需告知其他供应商。(作者:陈卓卓)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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