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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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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采购合同条款供货价格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09

    问:有一个单位采购车辆轮胎,合同期限签2年,在标书文件中价格评比标准比例比较大,但是在合同中又约定了,如在供货过程中,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超过10%),中标人可以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招标人同意后可以调整供货价格。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
    唐广庆:对于合同期限2年的招标项目进行物价波动调整是明智的,因为任何投标人对2年物价水平是不可能预见的。而且物价波动直接影响成本,为使投标人报价真实,合同规定进行物价波动调整是明智的做法,应以鼓励。但是你们规定波动超过10%才予调整,其标准过大。是否可以这样规定:
    1.合同开始至六个月内不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允许投标人将近半年的物价上涨,摊入投标报价中去。当然也可以不做这个时间限制;
    2.半年以后以每期支付价款时的物价指数÷投标截止前一个月的物价指数,其商再乘以结算额等于实际支付价。比如支付价款时的物价指数为1.01,投标截止前一个月的物价指数为1.00,其商为1.01,再乘以该期支付价,即为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格。这样做投标人在物价波动上的风险就没有了,可以更踏实安心的完成合同任务。
    补充说明:(1)物价指数也可以用当时的价格替代;(2)无论是物价指数还是价格,都应是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提供的。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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