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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清理规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
发布日期:2014-11-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448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清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 
  据了解,此次清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要求开展,旨在规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一是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不得违规收费。二是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市、县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四是各市、县财政部门、交易中心应按财库〔2014〕165号文要求对照检查,填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清理摸查表》,于1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同时,各地要对存在的问题迅速进行清理和整改,清理整改情况于12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财政部、省财政厅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清理和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情况清理摸查表》包括集中采购机构是否进入交易中心、是否保留独立法人、是否收取费用(场地费、招标代理费、专家评审费等)、财政监督职能是否保留、财政部门是否定期考核等内容。
  今年10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及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不得违法。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戎素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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