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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采购人代表席位须防控廉政风险
发布日期:2014-11-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185

  评审委员会到底该不该设采购人代表席位?多年来,政府采购业界争议不断。那么,设置席位是否合法?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发挥了何种作用?又是否存在廉政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可设采购人代表席位的情形
  为解答设置席位是否合法这一问题,笔者梳理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这些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而为区别于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就采购人代表的相关职责作了进一步界定。
  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评审专家的权限,包括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首次对采购人代表身份及相关权限作了界定。该办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同时,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应独立履行的职责。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再次明确了采购人代表的相关工作。该通知的第三点指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由此可见,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时可以设立采购人代表席位。至于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是否可以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设立采购人代表席位是否存在廉政风险?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
  实践中,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后便以专家身份参与到评标工作之中,其评价权集中体现在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方面。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采购人代表是否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值得怀疑。因此,约束采购人代表的评价权是建立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重点之一。
  然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采购人代表的资格要求、职责、考核办法和法律责任却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事实上,实践中,采购人代表在评标时误导评标专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行为必将给政府采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由谁批准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现场参与评审?由谁负责现场的监控?采购代理机构是否纵容甚至参与了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这些都将成为政府采购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
  那么,如何建立防控机制,预防因设立采购人代表席位而带来的风险,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规范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后的行为,谨慎对待采购人代表要求进入现场评审的申请,特别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准许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情形。
  二是,规范采购人代表执行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以及推荐或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等工作。
  三是,明确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的合法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评审规范,制定采购人代表评审工作章程。
  四是,进一步完善评审现场监督检查制度,派遣专职人员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作者:熊飞,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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