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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函计算笔误唱标现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7-09-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9

     小吴有两年项目负责人的经历了,但前几天有件事儿还是难住他了。一个标在唱标时,发现有一个投标供应商附有降价函,其投标函中的报价是3000万元,降价函上写着“在原报价的基础上下浮10%,至2800万元”。很明显,如果按降价函上写的下浮10%,那最低应该是2700万元,其2800万元很可能是笔误。唱标之时,在最后开标一览表中小吴填的数字是依下浮10%的说明计算出来的2700万元,并经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项目结束后,该供应商没中标,也没人对此提出疑问。但小吴却开始思考这么一个问题:如果再遇到此类情况,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可以?如果因此遭遇质疑、投诉,这样的处理方式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没有理清楚这些问题之前,小吴始终觉得这种操作对公司、对个人而言均存在法律风险。

  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操作环节,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论。有人认为,应该当场向投标供应商确认是哪个报价,并由其签字;有人认为,应该按无效投标处理,因为这相当于投标供应商报了两个价。还有人说,如果该供应商是最后一个被唱标的,且其价格是最低的,那就有可能造成投标供应商视现场报价情况来选择哪个报价了,这对其他投标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业务六处副处长杨祖清认为,上述唱标并非前后计算是否一致的问题,而是出现了“选择性报价”,处理应谨慎,是否作无效投标处理应该视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江苏省省级机关采购中心某项目负责人表示,他们很少遇到此类情况,因为在他们的招标文件里往往会注明“不接受选择性报价”,这样的报价会直接按无效投标处理。

  杨祖清强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只是采购程序的组织者,并不具备认定和处理无效投标的权力,因此其职责是如实记录唱标现场情况,由供应商代表当场签字确认以哪个报价为准,并将情况如实反映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定位自己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角色,对采购代理机构而言非常重要。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必须熟悉法律法规,扮演好“代理”角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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