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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信贷证明及投标保函额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407

    问:请问招标文件中对信贷证明及投标保函的额度有没有文件规定?

    答:
    唐广庆:据本人掌握的情况,我国涉外工程招标有信贷证明要求,国内工程招标法律法规未要求提供,但是要求提供企业的注册资金。我国国际招标工程项目如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招标有要求提供流动资金的额度,其中第一标大坝工程为4000万美元、第二标引水泄洪系统工程为6000万元、第三标发电系统工程为1600万元,其额度相当于月平均计划完成额的2~4倍。在招标文件中能够提供上述额度证明文件的是由银行提供的信用证,该证还应有该国政府授权的会计事务所会计师签署证明属实。上述要求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是证明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银行信任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其中提到的银行保函,就是指投标保函。我国涉外工程只规定提供投标银行保函,其额度与国内相同。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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