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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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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咨询不妥当
发布日期:2007-09-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1

     目前,公共管理内容的扩展给政府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某省公安厅日前正在着手建立一套网络行为管理系统,力求对网上行为实施监控。这套系统的建立,需要首先采购一套网络行为管理软件。但网络行为管理对于公安厅来说是一项崭新的业务,对于相关软件的采购更是陌生。

  为了能够顺利采购,公安厅的采购经办部门想出了一个好主意。

A公司积极参与咨询

  为了使采购完整、全面,公安厅在众多网络软件制造公司中选择了A公司,邀请他们对网络行为管理软件采购进行细致、科学、完整的需求分析,为招标文件的编写提供参考。

  A公司果然不负公安厅的重望,利用自身雄厚的人才储备资源以及综合实力,在很短的时间内把公安厅的采购方案“呈上”,并在方案中针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提出了许多极富建设性的意见。当然,供应商如此周到地服务,也“心有所往”,目的很简单,那就是希望不仅仅成为该公安厅网络行为管理软件的咨询商,更看中背后的商机。

拒绝咨询供应商投标

  经过供应商需求分析,该公安厅的采购经办人员很快理清了采购需求的脉络。于是,网络行为管理软件采购进入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

  招标公告发出之后,A公司也作为一名对此项目感兴趣的投标人前来省政府采购中心购买了招标文件。可是,让A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政府采购中心却拒绝了他们购买招标文件的要求。

  正当A公司的负责人对此感到不理解的时候,公安厅的采购经办人员亲自登门拜访。经过一番解释,A公司才明白了其中的缘由——原来,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招标文件的设置都不能具有倾向性,但是,网络行为管理软件的前期需求分析是由A公司完成的。该公安厅认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招标文件或多或少会带有A公司产品的色彩。况且,A公司与其他投标人相比,对本项目具有更到位的理解,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如果允许A公司参与投标,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采购调整技术需求

  了解其中原因后,A公司对采购人表示了理解。与此同时,该公安厅向A公司支付了一笔费用,作为对其前期工作的酬劳。

  很快,网络行为管理软件采购有了最后的结果。令A公司惊讶的是,采购结束后,该公安厅给他们寄来的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竟然发现其中网络行为管理软件技术参数的设计与他们当初提供的需求分析并不相同。

  原来,该公安厅并没有按部就班地把A公司为其设计的需求分析照搬到招标文件上,而是在A公司提供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加工,修正了其中具有倾向性的条款,填补了一些未考虑到的因素。最终成型的整个招标文件包容性极强,可允许国内多家软件供应商投标,而且建设方案更加合理,更有利于网络行为管理、监控的有效开展。

单一咨询不应该

  针对这个事件,业内专家认为,法律只规定了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担任该项目的评标专家,但并未规定被咨询过的供应商会失去有效投标人的资格。

  该公安厅的做法初衷可嘉,但应注意,采购人在设计采购需求时,仅仅咨询一家供应商的做法也有失妥当。因为,单一咨询不仅仅会出现供应商独享采购信息的状况,即使排除被咨询供应商前来投标,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有些不公平,因为这可能打击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的积极性。

  “在项目论证阶段若要咨询供应商意见,最好还是能‘广纳贤言’,最后加以综合比较,并不要显露出究竟对哪个方案最中意才好。对于一些不需要保密的项目,最后确定的技术方案还可以公示,目的是让更广泛的供应商检查它是否具有倾向性。如此确定出来的技术方案才是相对周全的,对供应商来说也更为公平。”某专家提醒。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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