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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看具体“情况”具体“监管”?
发布日期:2007-09-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1

      采购代理机构老总G先生最近从发布的招标公告里发现,该市另一家乙级资质的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于是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询问“怎么回事”,得到的答复是:没人举报不处理。G先生很生气,认为监管部门此举很不公平。

  采购代理机构老总G先生最近从发布的招标公告里发现,该市另一家乙级资质的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于是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询问“怎么回事”,得到的答复是:没人举报不处理。G先生很生气,认为监管部门此举很不公平。

  咋听此事,令人诧异。违规代理的行为实实在在存在着,但就因为没有人举报,监管部门就可以放任自流。难道监管部门是因举报而监管,看具体“情况”具体“监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任何一方的违规行为都要依法处罚,以维护政府采购“三公”环境,这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有举报,自然要查;没举报,发现违规也要义不容辞追查清楚,才能不愧于监管的身份。有无举报不应该成为要不要监管的依据,监管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就要做到有发现就查。试想警察抓小偷,难道需要有人报案才抓?那社会安全如何保证?作为政府采购“三公”环境的营造者和维护者,监管部门就是政府采购领域的“警察”,抓“小偷”就是在维护“三公”环境,也应像警察那样随时发现随时抓。

  其次,同样的违规行为,有举报抓,没举报不抓,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将如何实现?规则的作用应该遵循“火炉”原则,人人触及,人人都会烫手,这样才能形成遵守规则的习惯,才能实现规则对市场竞争的引导。

  更重要的是,虽然无人举报,但并不见得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知道该项违规代理行为的存在,因为采购项目从审批到发布公告,再到开评标等等环节,整个活动理应都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就算事前没发现,事后合同备案也不可能不发现。

  监管者,不该“自破”规则。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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