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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界定单一来源九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4-10-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86

  辽宁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三是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的采购项目,已经过上级国家机关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了唯一供应商并有文件依据的;四是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五是新购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六是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维护,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七是其他基于技术、工艺或相关部门强制规定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八是购买、租赁特定不动产的;九是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等,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两种情形,并对上述各类情形的申报程序、公示、审批及组织实施等作出细化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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