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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技经费投入实行招投标
发布日期:2007-09-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2

     深圳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将有“基本法”,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根据《条例(草案)》,我市将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政府投入企业科技经费要引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配置方式。

  近几年我市财政对科技投入比例一直维持在全市财政支出的5%-7%之间(2005年全市科技投入达到36.29亿元,占全市财政支出的6%),在全国各大城市之中属于中等水平。为促进创新活动开展,体现“舍得投入”,《条例(草案)》规定,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市、区政府投入企业的科技经费引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配置方式。市、区政府通过对企业投入的科技研发资金的部分资助,促进建立以企业为主要力量的科技投入体系。市、区政府资助企业研发资金时,应当预先向社会公示。

  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即政府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发起创立新的专业性投资机构。《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属于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科技企业。鼓励民营资本、境外资本投资于初创科技企业。同时,为了防范创业投资风险,避免政企不分,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效益最大化,《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市政府发起或者控股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政府不得参与非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

  《条例(草案)》建立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和订购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每年公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对符合国家规定、需要重点扶持且经科技、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优先采纳。购买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和承接政府投资工程时享有优先权。

  《条例》还规定了人才引进、培养和营造人才成长环境的基本制度,同时还特别规定了要通过扩宽人才培养的渠道,强化素质教育,开发少年儿童的创造性思维,加强创新人才的后备队伍建设。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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