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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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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监管须标本兼顾
发布日期:2014-10-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379
 
  尽管《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财政部门作为该法律的执法主体,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等当事人实施监管时,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那么,如何增强财政部门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执政的水平,笔者认为需要标本兼顾,综合治理。
  第一,夯实工作基础。首先,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无“软”法、法无“特区”、法不容情的理念,勇于担当,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回避,并依法进行公正处理;其次,加大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做到知法守法用好法的基础上,加强对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依法规范采购行为的自觉性;再次,加强调查研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够具体、明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促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的放矢地展开。
  第二,改进监管方式。一直以来,财政部门人员少,业务多,精力有限,因此,其当务之急是推进监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首先,加强部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统一协作,变分段负责为联合监督,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加强人大监督,建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政府采购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定期听取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为财政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再其次,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通过直接检查或交叉互查的方式,对基层政府采购部门实施监督,提高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第三,完善防控机制。紧扣关键节点,实施有效监督,防患于未然。加强对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环节的监管,编好采购预算,把好采购计划审核关,通过对源头的动态监控,强化资金拨付审核,切实做到无预算不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审批环节的监管,遏制随意批转部门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及规避公开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采购文件备案审查环节的监管,遏制随意改变采购需求及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行为;加强对采购信息公告环节的监管,规范公告发布的内容、时间、程序及方式;加强对开评标环节的现场监督,遏制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应委托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不依照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干预评标过程或结果等行为;加强定标、合同签订环节的监管,遏制无故拖延、二次谈判、故意刁难中标供应商等行为;加强采购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管,遏制另行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做法。
  而对于上述情形,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及时督促整改,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
  第四,加大执法力度。在追究项目直接经办人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当然,正人先正己,监管部门也应强化对其自身的监管,勇于自查,逐步提高法律意识及依法执政的水平。(作者:王勇 牛保群 单位: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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