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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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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须转变:从单一代理到全方位服务
发布日期:2014-10-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85

    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发布,尤其是随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采购代理机构面临着第二波资格认定的取消。对于以相应资格为主要生存基础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来说,喜忧参半。喜的是,再也不用为资质延续、到各地进行资质备案等连年奔波;忧的是,具备相应资格的优势也随之消失,已经非常残酷的同业竞争将更加惨烈。
    在巨变面前,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要想继续生存和发展,必须寻求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法定地位消失了
    除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采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政府采购法延续了招标投标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定位。
    在招标投标法立法时,曾多次专题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地位和作用。
    当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应尊重项目单位的权利,由其自主决定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与之相反的意见则是,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也需防止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经过反复讨论,多数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规范性和专业性,且独立于政府和当事人之外,可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提供各项服务。在监管方面,招标代理机构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也受到执业资格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要比招标人的数量少很多,又依赖执业资格生存,政府较容易对其进行管理。所以实践中政府可以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间接约束招标人的行为。因此,鉴于招标代理机构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其应成为国家实施强制招标的最佳执行机构。最终招标投标法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作为主要组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意味着其法律地位的消失,也意味着其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将随之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完全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这种变化,是否会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须摆脱单一代理模式
    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不再有准入门槛和资格等级,敞开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大门,凡有意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都可以参与竞争。
    在有政府采购资格管理的时期,也许是因为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已饱和,现实中存在降低代理费、对采购人的要求来者不拒甚至行贿等违法手段以获取委托资格的现象。在白热化的竞争中,采购代理机构还有什么能够拿出来比拼的呢?
    虽然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非常强,技术难度也较大,但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技术含量并不高,因此如果仍然单一从事采购代理或以采购代理业务为主,则很容易形成同质化竞争。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组织,代理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很难获得较好的利润空间。
    实践中,采购人受到技术能力和人员等方面的制约,在确定采购需求、有效监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组织产品验收等方面,更需要服务机构提供有效的帮助。采购代理机构有必要朝着全方位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方向进行转变,以提升自己的服务空间和利润空间。这样,才能在竞争中求发展。(作者:荆贵锁  系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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