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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招标单位 被告属无效投诉
发布日期:2007-09-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7

   “招标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属于违法行为,我要投诉。”某供应商气势汹汹地找监管部门“告状”。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一边稳定该供应商的情绪,一边向供应商了解情况。问到最后,监管人员郑重地告诉该供应商:“我们可以对此事进行调查,但是你本次针对招标单位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该供应商参加某地修缮工程采购,成为了第一预中标供应商。本以为如果不出意外,自己肯定取得最后的胜利,可是等了好几天也没收到中标通知书。于是,该供应商感到格外不公平,非常气愤。他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明明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可为什么已经过了这个期限了,招标单位还没按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这里面肯定有猫腻。”该供应商于是提出质疑,在没有收到质疑答复时,又急不可待地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矛头直指招标单位。

  其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被解读出几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原则上由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单位应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二是采购人也可以不亲自确定中标供应商,采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方式;三是中标供应商最终是哪家,这不是由招标单位定夺的,招标单位起的只是搭建采购平台的作用。根据这几点,监管部门向该供应商做了耐心的解释,该供应商恍然大悟,明白自己的投诉对象是错误的,所以监管部门才不予受理。

  看来,供应商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同时,也要准确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在投诉的路上走弯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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