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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批量集采可灵活选择采购方式
发布日期:2014-10-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28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自12月1日起,集中采购机构可灵活选择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以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日前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需求特点和计划数量,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不断提高批量集中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据了解,现行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组织耗时较长。按照《通知》要求,今后,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时可选择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这将有效缩短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 率。
    《通知》提出,采购活动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中央预算单位;出现采购活动失败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重新组织采购;因采购需求原因无法重新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中央预算单位修改采购需求。
    在合同和履约管理方面,《通知》强调,集中采购机构拟定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并对签订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以及送货的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框架协议应当列明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期限和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依法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和救济措施等。采购合同文本应当详细列明中央预算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授权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以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同时,《通知》还对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签约时间、送货时限、救济安排以及供应商违约的处置方式等做了明确。
    《通知》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框架协议,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督促中央预算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货,协调处理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请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供应商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此外,因相关项目采购规模较小,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不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通知》规定内容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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