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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自主创新产品加分幅度将超过10%
发布日期:2007-09-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5

     “在政府采购领域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应该有长远眼光。”谈到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栗庆林这样说。
 
  8月31日,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天津市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不但对如何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做了具体规定,还探索了一些新手段、新方法。

  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相结合

  根据《意见》,享受政策支持的产品,主要是指列入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另外,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把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也列为支持对象。栗庆林介绍说,只要上述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标能够满足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就会给予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的支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更是会实行强制采购。

  支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采购人的理解和支持很关键,对此,《意见》规定要面向广大采购人做好宣传工作,增强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自觉性,鼓励和推动政府采购供应商积极生产和经营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栗庆林介绍说,监管部门会及时把相关的目录告知采购人,并在平时的培训过程中加大对采购人的宣传力度。

  三种评审办法都有扶持

  为把支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意见》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对属经国家或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采购项目,给与其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分别给予价格评标和技术评标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凡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可增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此外,《意见》还出台了新的扶持方法,对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国家的相关办法对自主创新产品的加分幅度最大也只是5%~10%,从实际操作来看,对于一些刚起步的自主创新企业来说,这样的幅度远远不够,因此对那些有市场前景,具有长期竞争力的产品,我们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

  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

  栗庆林介绍说,支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眼光要长远,一些自主创新产品尽管从眼前看成本较高,但是其全寿命成本却相对要低;一些科研企业可能短期看规模不够大,但可能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因此,《意见》对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是全方位的,将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作用渗透到具体采购活动当中。

  除评审中给予支持外,《意见》从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等各个方面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支持,只要这些企业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可以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放宽他们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属经国家或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进行相应支持;而且这些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时,还可以给予他们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措施,降低他们的负担。“只有减轻他们的负担,才能使这些企业更积极地投入到科研中去,开发出更多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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