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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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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文件封装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14

   问:
    某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外包装封面及封条均要求投标人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投标截止后,在开标前投标代表检查所有标书的封装情况时,发现有一份标书的外包装封面有签名、盖章,但封条处虽有盖章,但无签名。于是提出该标书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不应受理。但此时该投标文件已经受理,作为招标人该如何处理?
    若其他相关投标人一致同意该标书有效,并要求“在开标记录上对该投标文件的封装情况如实做好记录”,这种方式是否可行?存在什么风险?如果进入评标阶段,评标专家该如何处理?

    答:
    唐广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里的“拒收”是指投标截止前(即开标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受理的投标文件,从密封和标记都是符合要求的。在开标现场开标时(已经是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了)拆封投标文件正本前,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这里的“检查”,已经不是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如有被拆封过的痕迹,招标人将承担其未保存好投标文件的责任。如果正式拆封前已经被拆封时,就意味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被剽窃过了,因此应终止开标。从而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要由招标人来赔偿。
     因此,不能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对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当场退回。如果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应当拒收。
    另外说明一下,投标文件密封处是盖投标人的单位章,不是投标单位法人章,也无需负责人签字。如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粗心大意对投标文件密封未盖投标人单位章,而受理了该投标文件,只要未拆封,也应宣读该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该投标文件不得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此时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招标人接收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进行处罚。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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