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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是公正的前提——谨防暗箱操
发布日期:2007-09-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1

     招标是法制行为,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公开的,但近二十年来的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下列六方面不公开现象:

  (1)资格预审所要达到的标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逐条公开写明晰;

  (2)资格后审所要达到的标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逐条公开写明晰;

  (3)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合格(即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标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逐条公开写明晰;

  (4)对合格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计算方法没有在招标文件中逐条公开明晰;

  (5)确定中标人的标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逐条公开写明晰;

  (6)评标结果没有向投标人公开。

  由于招标文件对这六方面写得很笼统或没写,开标后评标人就可以随意审评,如看过所有投标后,制订有倾向性的废标标准,把招标人不喜欢的投标人都作不合格处理;随意计算,临时制订计算方法,把招标人不喜欢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计算到中不了标、而让他喜欢的投标人中标。楼房倒、桥梁塌、公路崩的报道不少,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招标、评标缺乏真正公开,搞"猫儿腻"、"明招暗定"。许多投标人对此怨声载道,不知到哪讨个说法。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开才能得民心。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的审批工作都能采用公开的电脑计分方法(见《北京日报》1997年5月7日),公开审批名额,公开审批条件,公开计分标准,公开得分结果,按得分高低顺序排队,名单公布15天后,群众无异议,方才办理赴港澳定居手续。招标本来就是公开性质,更没有理由不公开上述六方面内容、没有理由不公开评标结果、没有理由不让投标人申诉。上述六方面公开出来,才算真公开,评审才有法可依、计算才有法可依、确定中标人有法可依、申诉才有法可依。

  要防止上述方面不公开现象的产生,要防止开标后随意评标的发生,就必须在《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里做出如下条文规定:

  (1)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所要达到的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逐条阐明,没有列出的标准不能作为审查依据。

  (2)没有经过资格预审的招标,均应在评标阶段进行资格后审,审查其财力、技术能力和生产能力,所要达到的具体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没有列出的不能作为审查依据。

  (3)招标文件中(含商务和技术条款)应公开标明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标准(即不满足该条文的要求,就算实质性不响应,将作废标处理);没有标明的标准不能作为废标依据。

  (4)招标文件中(含商务和技术条款)应规定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格以外还必须考虑的其他评标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量化计算。没有列出的评标因素及没有规定该因素的量化计算方法的,均不能在评标时进行价格调整。

  (5)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向每个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及落标原因。落标人在收到"落标通知"后10天内若有异议,应向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斥。这种情况下,原"中标通知书"暂停生效。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后10天内进行。复议由监管机构负责主持。若出现必须改变中标人结论时,则按复议结果取消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书" ,并向新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依据;招标文件中含糊不清、前后矛盾或遗漏的内容不能作为评标依据;开标后,招标人不得修改招标要求,也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和价格。

  这样,就基本能从法律条文上堵住招标、评标不公开的漏洞,使人情评标、钱权评标和授标,促使招标真公开。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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