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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采购:清单目录需要规避哪些潜在风险
发布日期:2014-08-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998

    清单目录 减环节提效率 执行标准待统一
    主持人:福建省级和深圳市分别推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从创新监管的角度出发,优点有哪些?需要规避哪些潜在风险?从长远发展来看,清单制、目录制能否代替逐项审批?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王书洲:
    清单目录将逐步向其他行业拓展
    一些地方创新监管方式,实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从实践情况看,推行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针对的主要是购买进口产品比较集中、组织采购活动较多的领域,例如医疗卫生行业。随着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相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会逐步向其他行业拓展。
    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局长孙勇江:
    推行清单目录利大于弊
    在当前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和提高效率的大背景下,福建省、深圳市推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不仅能提高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的效率,同时还能降低因逐项进行专家论证而产生的采购成本。
    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的弊端有两点:一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国家限制类进口产品时,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并经财政部门核准,推行清单制和目录制,并以此代替逐项审批,可能存在执行上的障碍;二是专家进行论证时,缺少具体项目作为依托,认定采购进口产品难度大。
    清单制仅仅只是减少了专家论证和公示环节,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出具意见;目录制分为允许类和限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并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只进行公示,是否与有关部门制定的允许类和限制类进口产品目录相冲突?会不会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不符?
    另外,未经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肯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限制类进口产品仍需逐项进行专家论证,并未减少流程和审批环节。
    在政府采购效率低下成为社会诟病的现实情况下,提高采购效率是政府采购业界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纵观进口产品采购清单制和目录制,相比逐项审批,推行清单制和目录制利大于弊,代替逐项审批较为可行,但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制度进行完善,消除现行制度下可能存在的障碍。同时,应统一推行清单制的模式和具体操作规程,规范各地不同的模式和办法,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许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沈晓智:
    清单目录是创新探索而非主流
    福建省和深圳市分别推出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是指将经常采购的进口产品以清单或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清单或目录内的产品经过一次性论证通过,采购人如果采购清单或目录内的产品,不必再进行论证审批,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纵观两地出台的创新方案,主要是取消了专家逐项论证和公示流程,提高了采购效率。
    分析福建、深圳的做法,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清单或目录从形式上看确实方便了采购人立项审批,简化了一些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二是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执行力;三是使监管桌面化、电子化,有利于落实各项政策制度。
    同时,两地的做法也存在四项风险:一是清单或目录应包括哪些产品,哪些产品不便进清单或目录,这需要科学论证,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二是部分进口产品进入清单或目录,可能会带来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随意性,认为清单内的产品就如采购"国货"一样;三是清单或目录外的产品仍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有些采购人来说中间环节并没明显减少;四是不同的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应用环境并不一样,缺少论证环节界定是否需要采购进口产品,可能会迎合个别采购人排斥"国货"的心理。
    推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作为一种创新性探索是可行的,但目前还不能成为主流,必须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逐项审批程序开展工作。清单制或目录制对于规模大、批次频繁、鼓励进口的采购活动来说能体现出效率优势,如果对一些不发达地区,规模小、批次少、清单或目录内产品采购少,作用并不明显。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
    需保留逐项审批制度作为补充
    推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制或目录制,是管理进口产品的创新性制度,对于规范进口产品采购和提高采购效率有重要作用。清单制、目录制克服了单一项目论证审批的弊端,从规范管理和提高效率的角度看效果应该很好,但仍然需要保留单个项目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审批制度作为补充。
    具体来说,采购鼓励类进口产品(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无需再论证审批,采购清单、目录外的限制类进口产品则仍然需要每个项目论证审批。因此,清单制、目录制目前不能完全代替逐项审批。
    《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三种情形是全国通行的,其执行标准也应该全国一致,不因地方和项目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全国性的进口产品采购清单制或目录制管理应该也必须推开。
    当然,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管理也有不足,那就是无法及时更新,难以满足采购人采购清单或目录外产品的需求,所以需要保留单个项目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审批制度作为补充。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副科长黄利榆:
    规避风险弥补不足 方便采购人
    从创新监管的角度看,推行进口产品清单制、目录制有三大优势:一是可以节省逐项审批花费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二是可以让负责采购的人员对计划采购的进口设备与同类型、同功能的设备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计划采购的设备是否适合;三是进口产品的价格向来比较难以从市场了解到,推行清单制、目录制,可以为采购人员提供一个价格参考。
    虽然这种创新有三大优势,但也有三大潜在风险:一是推行清单制、目录制就好比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只对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对其他也能提供相同设备的供应商来说则有失公平;二是可能会造成采购人随意购买进口产品,因为不需要论证及审批公示;三是清单、目录内的进口产品更新速度通常不及时,可能会造成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在技术上有所滞后。
    通过对比分析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逐项审批制及推行清单制、目录制的优缺点,作为采购人来说,假如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规避清单制、目录制可能带来的风险,弥补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推行清单制、目录制无疑是一种比较快捷方便的做法,可以大大提高采购效率,让所采购的进口产品能更加及时地应用到各个生产、科学研究领域。
    延伸阅读
    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货竞标
    采购人计划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擅自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竞争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文件还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进口产品。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境内产品要求参与竞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丁琼清 向惠荣)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张斌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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