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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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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发布日期:2014-08-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986

    在正常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和允许的。笔者就如何应对投诉与质疑谈点个人看法。 

  (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赋予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权,要在充分体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竞争性。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是政府采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同时这也是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供应商用实名向采购人提出询问和质疑时,要无条件地予以明确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供应商进行解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如供应商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质疑投诉。 

  (二)做好询问和质疑的处理。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授权情况下,如供应商询问的,应当详细说明所问内容。如是书面质疑或者书面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及时给予答复;如质疑阶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应采取进一步投诉的条件和时限;要尽量给供应商一个比较满面意的解答。 

  (三)投诉后的处理。监管采购机构接到投诉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观点地开展所被投诉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必要时停止采购活动。如果相关采购人、采购责任人有违法乱纪情节,可请司法机关介入按司法程序严肃处理。 

  (四)对怀有恶意、带目的质疑与投诉行为,在掌握确凿证据情况下,可对怀疑人、目的者采取措施,如报警、抵押金处罚等等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采购部门,不要偏听偏信、言听一辞,要冷静面对质疑、询问与投诉;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规章制度进行应对质疑、询问,对最终的投诉(诸如:投诉救济、行政诉讼等等)要依法执行. 

  (六)对裁决后的文本要及时送达供应商、当事人等。在日后的采购活动中,要建“黑名单”可查制,以便更好地吸取经验、教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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