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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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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共服务供应商应综合评判
发布日期:2014-08-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548

  目前,政府购买服务除了包括绿地养护、系统维保、物业管理服务等传统性的服务项目,其触角已深入到百姓生活的衣食住行、城市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等方面。


  公共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具有以下特点:无形性,购买服务只能从感知上了解其使用效果;同步性,服务实现与交付过程就是服务供方的生产过程,服务质量难以全过程检测;非存储性,需要合理使用避免浪费;专业性,政府各部门购买的服务是围绕职能业务开展的,需要提供者具备一定专业素质、人才资源与技术保障;稀缺性,社会上专门从事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机构组织相对较少。


  如何选择公共服务呢?现行的政府采购评标中主要有三种"评价体系",即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考虑服务的专业性,强调服务的质量,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及专家的作用,注重服务流程的专业督导与质量评估,要加强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与目标设计,综合性价比等多重因素,科学选择服务提供单位,避免"价低者中标"的操作误区。


  以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为例,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只能是在生产的同时提供服务产品,生产活动停止,服务提供即刻停止,这样就需要把评判服务质量和质量检验放在突出位置。如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供应商谋取利益最大化无法,可能恶意中标无法保证服务质量。这样就需要针对特定的服务项目,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和保证采购人获取符合要求的服务的基础上,综合评判供应商的资质、报价、提供的服务承诺以及对服务的后续验证等方面确定供应商。(张瑾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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