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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发布日期:2014-08-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907

    成都市财政局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精神,在充分征求采购人、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出台《成都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切实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
    根据《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以评审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次,2小时以上不超过8小时的部分60元/半小时,超过8小时的部分80元/半小时。评审时间计算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的时间为起点,以签署评审报告为终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算,并扣除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入评审程序即宣布终止或变更评审时间的,须按200元/人支付评审专家误工补助。
    关于评审专家的交通费问题,《标准》规定,成都市本地专家在主城区及天府新区参与评审活动的,不报销交通费;主城区以外的鼓励采用公共交通,据实报销,公共交通不能抵达的据实报销或给予交通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0元。成都市以外的专家交通费由双方协商解决。评审活动产生的住宿、餐饮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不得发放相关补助。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费用,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同时还要约束评审专家的履职行为,使之与劳务报酬挂钩。评审专家未按时抵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内扣除劳务费100元,半小时以上扣除200元;评审专家未按相关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规定评审,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评审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不得支付劳务费和交通费。(见习记者 李明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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