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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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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建设应保持集采机构独立性
发布日期:2014-08-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01

    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过程中,我国部分地区集采机构的主管部门已发生变化。有人认为,这种隶属关系的改变,将使得集采机构丧失独立性。对此,笔者并不认同。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早已明确了集采机构的定位和作用。根据法律规定,集采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法定承担者和组织者,为我国政府采购提供多样化、专业性,且安全可靠的服务,这种法律所赋予的服务职能,并不能随着其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消失。
    具体来讲,可从三个层面去理解:其一,集采机构的工作责任未发生变化。《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指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采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制订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等。其二,对于集采机构的工作要求未发生变化。《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其三,集采机构的服务特性未发生变化。《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正是集采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本质区别。且从实际中看,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集采机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些省市还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人员为公务员性质。这些充分体现了集采机构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
    综上,可以肯定的是,集采机构的工作性质与其隶属关系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在笔者看来,任何关于取消集采机构独立性的言论和做法都是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相冲突的,某种程度上来讲,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笔者认为,如果集采机构被并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它应继续发挥其服务功能,兼顾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为采购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作者:刘跃华 单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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