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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方权责 强化政采履约验收管理
发布日期:2014-08-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183

    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环节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也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2013年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提到,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把节约财政资金和预防腐败目标放在突出位置上,过多强调"完全市场竞争"与采购程序限定,轻视对采购需求与验收的管理,这不仅导致目前政府采购效率不高且质量无法保障,也弱化了其他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
    当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存在哪些问题?集中采购机构该不该参与履约验收?有关部门应如何携手解决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切实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业界专业人士。
    履约验收问题较多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说,在采购项目履约检查的过程中,他们发现部分中标供应商不按照合同要求履约,产品存在过以次充好的现象。
    "在审查备案合同时,我们发现,采购合同与中标结果出入较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说,如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更改或订立背离中标结果的合同等内容,呈现的问题较多。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范东认为,由于现行政策对履约验收环节规定不细,约束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暴露出"重招标采购、轻履约验收"的问题。部分采购人轻视采购验收环节,收而不验、收而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甚至出现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默许其改变参数、配置等情况。同时,验收环节的薄弱,也给少数供应商带来了可乘之机,不惜采取偷梁换柱等手段谋取利益。
    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主任徐强看来,按规定,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实践中,有的流于形式,采购双方暗中达成某种交易,无论产品质量好坏都能通过验收,或中标供应商不是采购单位满意的商家,就拒绝或不验收,为难供应商等。
    集采机构是否参与验收
    面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集中采购机构该不该参与项目的履约验收?对此,采访对象意见不一,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验收,可确保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提高政府采购满意度。有人则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没有采购人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直接组织验收可能也会费力不讨好。
    外交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周慕良认为,对于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身很难完成项目的验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来验收可发挥其优势,其他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在文化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副处长李峻看来,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负有主体责任,履约验收的主体由采购单位来担纲更合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说,在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验收主体的相关权限和职能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项目履约验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履约结果验收,有利于推动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验收,因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或参与其代理的采购项目履约结果验收,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廉政建设。
    徐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参与履约验收具有很大优势,能够对供应商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促使其诚信履约,有效防止采购人和供应商暗中操作等现象的发生,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从而达到预期的采购效果和目的。
    同时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副秘书长宋军则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持有异议。他举例说道,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有推卸责任之嫌。目前,个别采购人认为,在采购活动中,没有什么"权力",索性什么事都不管,把本该由自己负责验收的事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一旦采购活动出现差错,可以将责任推得一干而净。
    各方共同发力强化监管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洪云钢建议,加强履约验收监管,要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将供应商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系统、准确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法及失信行为进行备案,第一时间与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同时,加大违法成本,对供应商失信行为情节严重者,除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曝光外,还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及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等。
    刘梓久说,他们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各方权责,加大对采购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受到质疑投诉项目的抽查力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表示,对于项目的履约验收,必要时他们会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如果有供应商对项目有质疑或投诉,该供应商同样也可以参与其中,促进履约验收的公平、公正。
    业界专家建议,要严把资金支付关口,凭履约验收报告和合同支付采购资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及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对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的审核,对无验收报告的合同一律不予支付资金。(王少玲)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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