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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07-08-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4

     8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发布的《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意见征求工作结束,《规程》对此前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要求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完成各项操作。

  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相关负责人说:“这主要是为了应对已经在省级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投入使用的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

  《规程》要求,采购人要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及时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并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依法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并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填写登记表。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人应按规定在电子化管理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审核合同信息并生成打印合同。在支付资金时,采购人也要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提出支付申请,报该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批。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目前电子化采购的现状,修订《规程》不但保证了电子化管理系统在省级采购单位的顺利使用,而且也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高效、规范开展提供了可以参照的范本。”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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