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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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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新增概念盘点
发布日期:2014-08-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667
  各地方在学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时发现,74号令引入了主管预算单位、成本核算、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3个新的概念;并且有部分人士向记者询问了引入新概念的用意以及新概念的内涵、实践应用等问题。记者就此对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周新和相关专家做了采访。
  1.主管预算单位
  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周新:74号令第六十条对“主管预算单位”进行了解释:“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意即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若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前应先得到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74号令引入这个概念,主要是出于促进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内部政府采购管理的考虑。74号令赋予了主管预算单位两项权利,一是所属单位申请转变采购方式,应由主管预算单位先行把关后方可报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原本就是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在采购管理方面也负有责任,这有利于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二是把对技术复杂、特殊,专业性强的项目,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选专家的权利交给主管预算单位。竞争性谈判使用专家次数较多,在专家库里抽取很难保证每次来的专家都是原专家,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要确保专家的一致性,特殊情况下可以增补和替换,只要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即可。
  2.协商情况记录
  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专家观点:74号令单一来源采购引入“协商情况记录”的目的是为了引入成本核算的概念,即要求采购人员编写的协商情况记录中应当包含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74号令出台前,单一来源采购成交价格往往比较高,基本上是贴着采购预算成交的。74号令之所以做出上述要求,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一项可查询的信息记录,方便审计和财政部门的事后监督。二是保证成交价格的合理性,如果该产品市场在售,那么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价不能高于市场价;如果该产品没有形成市场价格,那么供应商要告知成本。
  3.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规定■■■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专家观点:在单一来源采购中,“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主要是指熟悉拟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指标和市场情况的专业人员。至于专家是库内还是库外、人数有多少等问题,完全由采购人自己确定。政府采购制度改革10多年来,虽然专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但从实际情况看,专家不专的现象较为普遍,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上还处在低水平程序代理采购业务的层面。此种现状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优势的发挥,必须通过不断加强采购人员职业化建设来逐步解决。
  (文字/王童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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