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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绩效评价由谁来做
发布日期:2014-08-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92

  ■ 观点1:针对不同绩效评价内容确定不同评价主体
  ■ 观点2:长远来看,采购人应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 观点3: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主体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谁?这个看似不应有争议的问题,却引起了业内专家的热议。
  近日,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印发的《荆门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办法(暂行)》明确,“采购人的主管单位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第一责任主体,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人员指导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然而,以往业内较为常见的做法是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宏观来看,有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微观来讲,尤其在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程中,则与服务购买的定价机制和质量管控机制紧密相连。而且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是一个全面的概念,涉及采购需求、采购计划的制订和审批,采购活动的组织,售后服务等各个阶段,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绩效评价的主体。对实践中各地不同的做法,业内专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观点一,应针对绩效评价的不同层面和内容确定不同的参与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认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有不同层次,不同层级的评价则有不同层级的评价参与主体。比如说,财政部门要评价政府采购绩效问题,则财政部门就是评价组织者、设计者,就可以设计不同的评价主体参与评价,既可以邀请采购人、供应商、普通民众等参与,也可以设定不同的分值。当然,如果审计部门是评价组织者,那么也可以由它设计、组织评价参与者和评价方案。”
  观点二,就项目评价角度,长远来看,采购人应该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表示,仅就采购项目评价讲,采购人是采购结果的最终责任人和受益人,因此长远来看,最有权力评价项目结果。然而,从目前实际来讲,财政部门更有能力肩负起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绩效评价既是政府采购活动链条的一个环节,也是对中标供应商执行项目结果和能力的评价,其结果会影响供应商的信誉度,并对其今后投标产生直接效应。因此必须设定一整套超越项目的、相对统一的指标体系。但采购人的现实能力有限,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更为实际。”
  观点三: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主体。
  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提出,“在监管方式上,要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并要求“逐步建立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尽管讲话中并未明确采购结果评价的主体,但从转变监管方式的角度讲,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主体应该是财政部门。”某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如是说。
  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裴育认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主体应该是谁管理资金谁来评价,即各级财政部门;并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从2004年开始试点与实施以来,前后已经有10年,应该说取得了较大成效,也得到了广泛认可。尤其是近年来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结合的做法,使得财政支出绩效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财政部门工作任务相对较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来承担具体评价工作。既然政府采购支出部分乃至全部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因此不论采取哪种绩效评价组织形式,财政部门都应当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其评价范围应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合理性、预算资金到位率、预算资金拨付及时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采购单位满意度、供应商满意度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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