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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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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应向科技创新型企业倾斜
发布日期:2014-08-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134

  采购国产操作系统不仅是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需求。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所交的税金,既然这些资金取之于民,那么其也应当用之于民,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

  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决策主要取决于风险收益和付出成本的比较。然而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初期所需投入较大,在市场需求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政府采购可以有力地为科技产品提供刚性的市场需求,从而降低企业投资科技创新的成本风险。

  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主要的政府采购法律之一《购买美国产品法》明确规定: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购买美国产品法》还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美国产品。

  美国加入WTO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GPA)之后,对外贸易法规定,《购买美国产品法》对非成员国或地区仍然适用。再如,德国、挪威等欧盟国家法律规定,采购金额达到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政府采购等新议题谈判,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可见我国政府采购国际化进程已经进入加速阶段,这将使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面临更多的挑战。因此在加入GPA之前我国应当将政府采购政策适当偏向科技创新型的企业,适当降低对科技创新型产品的采购标准,以达到扶持国内企业的效果,从而让国产科技产品在加入GPA之后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徐 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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