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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强化落实非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247

    本报讯 记者周琳娜 通讯员赵家琦报道 为加强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做好全省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该《办法》的衔接工作,吉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对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成、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7个问题进行了归纳说明。
    这份《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公示申请,由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通知》同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异议提出和处理程序进行了归纳,即由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公示异议后,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织补充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反之应当依法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书面通知异议供应商。而采购人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关于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成问题,《通知》指出,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关于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谈判或询价采购问题,《通知》重申,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和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通过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不过,结合该省实际,《通知》指出,在省级供应商库建立完备之前,暂不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问题,《通知》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可由采购人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根据质量、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按74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并编写评审报告。
    此外,针对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成交结果的公告、交纳保证金等问题,《通知》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此前相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应按《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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