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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工业国有土地出让要“招拍挂”
发布日期:2007-08-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5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市政府近日出台施行《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不得低价出让土地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按规定的公开出让工作流程进行,确定起始价、起叫价及底价。起始价、起叫价的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总成交土地地价及相关的定金、竞投保证金和预付款必须全额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参加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布局导向规划》及功能定位的要求。同时,更强调要符合能耗标准和环保要求,符合省、市有关投资强度、容积率及产出效率指标的要求等。

  有效约束浪费土地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约定进行建设。

  有关地块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投资行政、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出让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有效约束企业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严禁擅自协议出让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标人、竞得人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出让人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5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金专户中统一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来源: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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