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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示七项内容 规范单一来源采购
发布日期:2014-07-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38
  单一来源采购是常用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其审批程序相对复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学细致地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批流程。


  三种情形必须公示


  该通知规定,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采购办")初审后需公示的,由采购单位提供公示资料,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公示:一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只有一家;三是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先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新疆采购办主任吴兰香介绍。


  明确七项公示内容


  据悉,公示内容包括七项:一是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是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是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是专家(三人以上单数)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是公示的期限;七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应按照要求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并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吴兰香说。


  组建采购小组商定价格


  新疆采购办副主任泰来提·塞依夫拉表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还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成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张梦雅)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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