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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应尽“注意义务”
发布日期:2014-07-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67

  2009年12月,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称,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初审中以投诉人投标文件未能提供生产制造商出具的资质证明文件为由作出投诉人投标文件不合格的认定是错误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
  第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投标人资质要求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厂家至少有5年以上该产品的生产制造历史”。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文件部分规定,按照“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该条为实质性条款。但招标文件既没有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的格式,也没有规定出具证明文件的主体。投诉人针对此项要求,在投标文件厂家介绍章节中对制造商的生产历史、经营能力等方面内容做出了详细说明。该说明已清晰证明了生产制造厂家的资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缺少制造商出具的资质证明文件为由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项目实质性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9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的规定。
  第二,本项目第2包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资质方面的材料也是制造商简介(与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形式一致),并不是制造商出具的资质证明文件,而该公司通过了初审。因此,评标委员会未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初审,属于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规定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情形。
  第三,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形式及出具该文件的主体。评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各投标人无法按照统一的提交形式进行响应,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的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初审不合格。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分析■■■
  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7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其中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采购人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是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之一,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因此,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严谨直接关系采购项目是否能够顺利进行,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采购需求及提交的文件形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同时,对于由于采购文件问题导致各投标人无法按照统一的提交形式进行响应的问题,采购人应当及时提示评审专家,以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
  (作者:高虹静 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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