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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政采供应商库该如何完善?
发布日期:2014-07-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81

 

  参与嘉宾
  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  裴育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红锋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刘跃华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汪泳
  主持人
  记者  周琳娜
  

(图片来源:网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供应商库问题再次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其实,早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就提出,要建立统一的供应商产品信息库。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内大部分地区虽然已经完成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建设工作,但是供应商库的管理主体、入库门槛标准以及优化路径等问题仍未明确和统一。本报记者特邀部分业内理论和实务专家就此进行了探讨。
  1谁该对供应商库负责?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库,必须确保其本身不参与具体业务操作;可由财政部门将库的使用权授予集采机构。
  ●无论是由财政部门建库,还是由集采机构建库,只要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有利,均应包含在内。
  《中国政府采购报》: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供应商库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然而,根据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是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的一种途径。有业内人士认为,集采机构不具备建库和管库的主体资格。各位嘉宾是如何看待这一观点的?供应商库究竟该由谁建设和管理?
  刘跃华:74号令强调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库,有一定道理,因为财政部门属于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属于操作机构,如果集采机构也可以建库,可能与法律冲突。但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库,必须确保财政部门本身不参与具体业务的操作;建库之后,由财政部门对其实施动态监管,且可由财政部门将库的使用权授予集采机构。
  汪泳:在74号令发布之前,对建库权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而由于集采机构天生具有与供应商联系紧密及便捷的特点和优势,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供应商库便由其建立。但随着74号令的发布,权利归属问题似乎得到了明晰。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两个来源,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强制性要求建库,且指出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何红锋:上述条款并非意味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是供应商库的唯一承建单位,集采机构当然也可以建库。只是按照74号令的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需要随机抽取供应商的,只能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考虑,集采机构的供应商库尽管能够通过整合各种信息,为其提供了解库内供应商信用、经营等情况的便捷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但是集采机构建库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加强与供应商沟通,不应当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裴育:经过多年实践,我国的建库工作已处于从少到多、从无序到有序的阶段,基于此,无论是由财政部门建库,还是由集采机构建库,只要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有利,均应包含在内。
  2怎样设置入库门槛?
  ●供应商入库不能设定门槛,也不能将其作为参与投标的基础或者前提。
  ●对特殊行业或产品,进行CA认证是必要的,这也是为了保证采购方或大众的利益。
  《中国政府采购报》:在实际操作中,国内各省市县都在建设和管理供应商库,可是各地关于供应商入库门槛的设置却不尽相同,有些需要缴纳保证金,有些则需通过CA认证。那么,供应商库的入库门槛应该如何设置?
  何红锋:只要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入库,因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入库不能作为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精神。给供应商入库设定一定条件,而这个条件又需要由行政机构认定,包括交纳保证金、CA认证等,没有行政机构的认定就无法入库,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供应商入库不能设定门槛,也不能将入库作为参与投标的基础或者前提;并且此库应当是开放的,即任何供应商都可以随时要求入库。
  汪泳:74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这意味着供应商可以随时入库,且入库程序必须简便,不能收费。目前普遍存在的入库手续复杂、乱收费等现象,事实上是阻挠和限制供应商的自由选择权,属于变相的行政审批和区域壁垒。凡是加重企业投标负担,增加企业投标壁垒的行为,都应该坚决反对。
  裴育:入库收费,是“管”字思想在作祟。对特殊行业或产品,进行CA认证是必要的,这也是为了保证采购方或大众的利益。
  3供应商库应该如何完善管理?
  ●74号令关于供应商库建设的最终目的指向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库。
  ●在建大库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采购方的需求。
  《中国政府采购报》:今后,应该怎样完善供应商库的建设和管理?大家如何看待供应商库的未来发展方向?
  汪泳:供应商库最好由省级或者更大的区域共同建立,实现结果的共享。74号令关于供应商库建设的实际意图正是推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供应商库,其最终目的指向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库。这是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管理关系的集采机构所无法做到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对同级政府有多家集采机构的省市,如果由集采机构建库,则很容易出现割裂和混乱的现象,这毫无疑问与建库的初衷相违背。
  裴育:随着电子化采购规模的逐步提高,我们需要构建庞大的甚至是超越区域限制的供应商库。但是由于采购单位的需求千差万别,对供应商的数量、资质等级、参与政府采购的经验等会存在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建大库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采购方的需求。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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