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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政府采购超过百万元须公开招标
发布日期:2007-08-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2

     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记者近日从上海财政局获悉,《上海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财税网昨日公布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其中,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包括除摩托车外的机动车辆、计算机、空调器、电梯、锅炉等货物,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等各类工程,以及包括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等服务。而可自行采购项目包括摩托车、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及办公用品等货物。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也在此列。此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公布的还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比如,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及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作者:陆晴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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