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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单一来源采购审批管理
发布日期:2014-07-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883

    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下发文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范围、申请程序、公示内容、采购组织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全面规范单一来源采购审批管理。
    据了解,这份《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2014年2月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范围方面,《通知》规定,对符合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多家供应商参与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这三种情形的项目,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单一来源审批前公示。
    《通知》还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内容。即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家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通知》强调,应明确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确保单一来源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申请程序和采购程序也是《通知》明确的两项内容。在申请程序方面,依据《通知》,采购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需向采购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符合公示条件的,由采购单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等公示资料,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就采购实施过程,《通知》要求采购单位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由采购小组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全体成员签字认可,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此外,《通知》还就特殊情况的简化程序作出规定。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在开标时投标人只有一家且招标公告发布期间无任何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单位有变更采购方式意向,经确认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条件,且征得投标供应商同意的,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再进行单一来源公示。
    据悉,为配合全面贯彻落实74号令,自治区财政厅还同期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从调整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入手,简化采购过程,提高采购效率。
    该文件指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拟申请分散采购的项目,须由财政厅相关业务处确认项目和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规定。对由于特殊情况,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办理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对这一范围之外的项目给予采购单位自行选择调整采购方式的权利,下放审批权限。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允许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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