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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需靠验收办?
发布日期:2014-07-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787

  履约验收机制的长期缺失,是导致政府采购效益和效率问题的重要原因,也是阻碍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一大障碍。日前,某地设立了采购验收办公室,创新了履约验收的途径和方式,引发了业内人士的热议。验收办是否是解决后期履约验收缺位的杀手锏?验收主体究竟该如何承担责任?记者就此做了相关采访。
  促进履约验收落地
  据了解, 该地验收办设在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单位,并负责区域内一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商品采购的履约验收工作。对该地强化管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工作,大多数业内专家给予了肯定,认为结果导向型改革在这里真正落了地。
  “设置验收办在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下,是一种大胆的尝试,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管理环节的重视程度;并对采购人、集采机构借助第三方力量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起到了借鉴作用。”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如是说。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表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是确保采购质量、全面履行采购合同、满足采购绩效最为重要的程序。然而,政府采购实践中,合同履约验收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甚至根本没有验收主体和验收环节,或者仅仅是在合同双方之间进行象征性的验收。基于这种情况,该地专门在质量安全部门设立政府采购验收办,对规定品目进行专门化、专业化的验收,此举具有创新意义。而且对政府采购逐步转向结果导向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也开启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转向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新征程。”
  可是,也有部分专家认为设立验收办没有必要。
  赵勇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认为,如果类似验收办这样的机构长期存在,则很可能剥夺采购人对履约验收的权利,造成责权利的不对等。
  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裴育则从实践的角度作了分析:“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如果懂行的专家或机构免费帮助验货一般会受到采购方的欢迎,起码不会反感。从这一角度来看,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验收机构具有一定的价值。特别是如果从防范采购方假借采购之名、套取财政资金之实的风险来看,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验收机构就太有价值了。然而,从实际情况分析,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不能说绝对没有,但绝大多数采购业务还是名副其实的。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验收机构除了帮助采购方把住质量关之外,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少数人的就业问题;即使是帮助把好质量关,也不见得采购方就一定愿意。所以,不设这样的验收机构是可行的。这也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题中之义。”
  建立多元验收机制
  尽管实践中验收办设在了采购单位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但是在采访中,专家一致表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主体应该是采购人。
  裴育强调说:“履约验收的主体应该由采购人负责。至于其缺乏专门验收人才的问题,可以通过聘请外部专家或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予以解决,当然,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推荐合适的人选或机构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至于通常的大宗货物采购,采购人一般有能力验收。另外,还应该对采购合同的条款本身予以规范。”
  王丛虎在明确采购单位是合同履约验收“第一人”的前提下,提出应考虑建立多元的合同履约验收机制。他说:“从一般民事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合同验收方应该是合同的发包方,即政府部门。但是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特殊性,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带有明显的行政性。从发达国家开展的合同履约验收来看,履约验收的主体则是多元化的,既有政府的发包方,也有专门的验收机构,还有共同协商的第三方。所以,对于我国而言,也可以考虑建立多元的合同履约验收机制,即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中确立不同的验收执行主体,或者逐步走向规范化,由主管的财政部门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分类合同验收的管理办法,并由财政部门加强验收管理,这样才能确保验收落到实处。”
  明确采购主体各方职责
  履约验收环节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既是采购过程和结果最有效的验证,也是政府采购信息最直接的反馈渠道,影响改革发展的决策和方向。因此,受访专家建议,要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就必须明确各方主体职责,统筹协调好各方关系。
  “采购单位是合同的发包方,也是合同标的的使用方,可是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实践中采购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许多情况下并没有发挥其合同验收第一人的作用;财政部门应该是整个政府采购的监督人和执法者,对合同履约验收应该负起全面监管的责任,并真正担负起执法监督的责任;集采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理论上并没有监督职责,但是,从现实上看,集采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应该具有一定合同履约验收的监督职能,不仅是因为集采机构最熟悉业务、最具有验收的便利条件和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集采机构更容易获得最好、最经济、最便捷的验收效果。”王丛虎表达了个人观点。
  可是对集采机构应具有验收监督职能的观点,不少专家也表示了异议。裴育认为,集采机构主要负责公开招投标、受托采购具体业务,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履约验收监督的职能。
  赵勇表示:“集采机构虽然没有履约验收的监督职能,但是在受采购人委托的情况下,可以对受委托的项目进行履约验收,或者可以协助采购人进行验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办公室汪泳则提醒说:“政府采购监管者不应插手履约验收的具体工作,要做好履约验收的‘裁判员’,真正站在门外,不要干涉具体的交易过程。同时,还要注意一点,合同的履约执行不应与合同规定有任何差别,否则就是违约,一旦查出问题,无论是甲方采购人还是乙方供应商,都应追究其相关的民事、行政责任。”(记者 王童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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