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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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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并非一定价低者中
发布日期:2014-07-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633

  [案例回放]
  近日,某政府采购项目,A供应商成功中标,但其报价并不是所有供应商报价中的最低价,对此,B、C两家供应商共同提出质疑。
  其实,政府采购非最低价中标的案例十分普遍,但是,在项目招标采购中,一旦出现非最低价中标的结果,便有人怀疑其中必定隐藏着暗箱操作行为,进而不由分说地发起“质疑”。质疑的人群主要集中在哪类?质疑的原因又主要有哪些呢?
  [案例点评]
  供应商因误解而“质疑”
  《政府采购法》关于竞谈和询价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有如下规定:“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规定:“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然而,政府采购业界之外人士在解读上述法规条文时,往往忽略前置条件,而是对其中“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表述产生先入为主的概念,从而形成了招标采购“最低价中标”的固定思维模式。
  综观全国,在项目招标采购中,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并非一定能成为中标供应商。原因主要有:第一,出现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文件的情形;第二,投标文件未满足项目招标采购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政府采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在项目招标采购中运用(具体在评审中以价格扣减或综合加分的形式体现);第四,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等废标情形。以上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不能中标。然而,这类未中标供应商在获悉招标采购结果后,往往不具体分析原因,却以其提出最低报价而未中标为由进行质疑,尽管这类质疑通过法定程序最终成为“无效质疑”,但长此以往,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招标采购进度,而且给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社会舆论因误解而“质疑”
  当前,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的力度和广度不够,因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一旦出现非低价中标的结果,公众和媒体往往不了解事因,更无法运用专业知识对问题的本质加以分析,而是人云亦云地发表类似于“政府采购高价中标”的片面评述。这种评述产生的社会影响之大,给被誉为“阳光下交易”的政府采购事业抹上了灰暗的阴影。政府采购专业性和政策性极强,不可也不能用传统简单的市场交易规则来判别是非。
  笔者认为,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处在发展阶段,任何一个中心都欢迎有理有据的质疑,以推动工作的改进,只是希望供应商在质疑前,一定先找准自身原因,以免浪费人力、物力。另外,供应商在投标时要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区别对待不同项目,因为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要求,报价只是评分的依据之一。 (张寒冰)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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