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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可否由投标人述标
发布日期:2014-07-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83

  公开招标不仅是数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方式,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即使是数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大多数采购人也会按照招标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在此种情况下,采购单位通常会要求增加“口头述标”环节,即由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口头进行陈述,并解答评审专家的提问质询。但此环节在招标文件中往往不做明确要求,而是在评标时,由评标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投标人进行提问质询,或者由其述标。投标人的述标是否合法和必要?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由投标人述标既不妥当,也无必要。
  首先,述标有违法之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而笔者发现,述标常常是临时性行为,在招标文件中往往不做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即使招标文件做出述标要求,但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述标会降低对述标人的约束力,而且其述标的内容和形式很难统一。尤其是述标后的提问质询,更容易引发误导,因为评标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提问质询是具象的,专家很可能对自己偏爱的投标人避重就轻,而对其他投标人处处刁难,造成结果不公平、不公正。
  最后,损害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一方面,述标易引起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冲突。招标文件通常明确标示投标截止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投标日期截止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等字样。投标人的述标看似是对投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其实质却是修改投标文件。另一方面,述标会影响专家客观、公正地评标。在述标环节,投标人很可能根据评委的质询,揣度评委心思,然后对投标内容另行陈述,从而使专家对标准的把握发生偏差。比如,投标人陈述说,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拿到外地投标等)未装订在投标文件中。这很可能会干扰专家的独立判断,导致结果的不公正。(作者:周智彦  谢宝祥 单位:北京服装学院国有资产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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