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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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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谈判和询价小组成员
发布日期:2014-07-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386
  74号令规定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学习笔记
  74号令未专门对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成员构成及数量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可参考18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七条规定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可以从4个方面理解:一是只有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可以自行选定,询价项目不存在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二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需经过主管预算单位的同意;三是明确要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四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未必需要自行选定专家,但自行选定专家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一定要包含1名法律专家。
  从实践来看,业内人士对“自行选定”存有一定争议,认为尺度过大。笔者认为,直接选定4个人和在选定的12个人中抽取4个人其实没有本质差别。此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已由“相等”向“满足”转变,没有综合打分的过程,最终成交的决定因素是报价,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已被大幅压缩,其在技术、服务等专业方面的把关作用更加明显。此外,74号令第十七条还确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以保证采购程序顺畅进行。
  (作者:周新  单位: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专家观点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允许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规定过于宽松。记者就此观点采访了部分业内专家。受访者表示,74号令将专家的身份由“法官”转向了“人民陪审员”,因此是否从财政部门的专家库里抽取评审专家,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非招标方式的成交规则,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由此专家在评审环节最多起一个见证的作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可言。如果说在公开招标里,专家像“法官”,由他来评判、打分,那么在非招标方式里,专家更像“人民陪审员”;并且74号令将专家的作用由评审过程前移到采购需求的确定环节,要求专家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协助采购人明确和制定采购需求。
  此外,受访者还解释了包含1名法律专家的原因。竞争性谈判主要谈的是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每一轮谈判结束后,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就要变动一次,技术专家解决不了合同问题。而且很多金额巨大的项目也都有可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特别是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许多大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均需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至关重要,必须要有1名法律专家。(文字/王童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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