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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可谈”有条件限制
发布日期:2014-07-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29

    针对两家供应商能否进行竞争性谈判的问题,业内专家一致认为,只有在公开招标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才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这是74号令里唯一两家可以谈的一个例外。
    竞争性谈判的前提是供应商必须是三家以上,只有三家以上才能形成有效竞争。上述例外主要是考虑到采购效率问题,其他的所有情形包括询价采购,三家以下的均为采购活动失败。程序是不可逆的,不能说公开招标来两家就是两家竞争性谈判,来一家就是单一来源,如果制度这样规定,那么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竞争基础将不复存在。实践中带来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因很多,比如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广或者时间不足、采购项目金额小、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等。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不少地方出现公开招标不足三家的问题,最后要么两家谈判,要么单一来源,少数基层甚至相当大的比例因公开招标只来一家而采取单一来源实施采购。我们认为,出现该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定得过低,导致许多供应商因投标成本过高无利可图而放弃投标,这需要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转变工作理念,提高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从制度执行上来讲,除公开招标失败经批准转方式的情形外,不允许竞争性谈判出现两家谈判的情形。当然,有的项目确实市场上只有两家供应商,比如一些高垄断性行业,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先分别跟这两家供应商去谈,谈完以后选定一家报价低的,然后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74号令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但不可以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因为这意味着招标文件应变更为谈判文件、投标供应商代表成为谈判供应商代表,现场转方式不具备操作性。(文字/王童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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